最新消息
函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認可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公告資訊
函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認可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1. 依據建築法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8日府建使字第1120168832號函辦理。
  2. 有關機構、場所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檢討(如附件),於規定期限,委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辦理建築物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3. 次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届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4. 相關連結:https://www.cpa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