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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經濟部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5點 公告資訊
函轉經濟部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5點
  • 經濟部為推動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工業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以減少煤、重油使用量及改善空氣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需經費及行政作業費用由經濟部支應,並由經濟部統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工作。
  • 申請單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補助經費。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適用範圍:
    1. 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明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2. 工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使用液體(不含柴油)、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2. 使用柴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 本要點所稱既存工業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以液體、固體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備。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下列二項編列補助經費,協助使用液體、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
    1. 工業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2. 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3. 本要點補助款應完全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
  • 作業時程與流程:
    1. 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生效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必要時經濟部得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二次提案申請。
    2. 核定之補助金額由經濟部工業局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出下列資料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1. 檢具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提案彙整表。
  2. 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書,包含各申請補助年度之補助計畫。補助計畫書以一百頁為限,並應以A4尺寸及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製作,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目標說明:分別說明各申請補助年度預計達成的工作目標,以及達成目標過程中可能面臨之限制因素,並以量化方式呈現。
    2. 現況分析:申請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者,說明轄內工業鍋爐現況,包含工業鍋爐數量、使用燃料種類、天然氣管線布設情形及後續規畫。
    3. 工作執行內容:申請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者,說明推動轄內工業鍋爐改善之細部規畫、推動策略、執行方式等,以及執行成效查核管理做法,並分析計畫執行可能遭遇之困難及因應方案。
    4. 預定進度:分別詳列各申請補助年度預計執行進度及實施內容查核點,並繪製各年度計畫工作進度期程表。
    5. 預期成效:說明計畫可達成之量化指標及質化效益,包含減煤量、減油量、減碳量,以及空氣污染物( TSP、SOx、NOx、VOCs)排放減量等。
    6. 經費預算說明:分別填寫各申請補助年度補助計畫編列之各項經費明細及用途,且應包含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費用及行政作業費用。
  • 計畫審查作業:由經濟部工業局籌組審查會,依執行工作量、經費需求、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 計畫執行與管理考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成立「工業鍋爐改善推動小組」並由各縣(市)秘書長層級以上擔任召集人,負責推動轄內工業鍋爐改善工作及辦理補助相關作業。但核定之補助工業鍋爐座數每年少於十座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考量是否成立推動小組。
    1. 經費撥付條件:
      1. 各年度第一期款於本部工業局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補助契約後,憑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由本部工業局撥付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五,以及核定之行政作業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2. 各年度第二期款於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支用達百分之三十,且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轄內工廠申請案件預定補助金額累計達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時,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執行進度管考表、經費累計表、補助工業鍋爐清冊及檢附收據,經本部工業局審核同意後,續撥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3. 各年度第三期款按實際支用金額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將經費結報表、成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