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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經濟部工業局「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 公告資訊
函轉經濟部工業局「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
  1. 依據工業局112年5月4日工地字第11200508430號函及112年4月25日工地字第11200468550號函辦理。
  2. 經查工業局於108年8月28日以工地字第10800897930號函送「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審查原則」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憑辦理相關事宜。
  3. 次查旨揭基準方案係依據行政院110年5月14日「研商既有工廠昇降設備續處方式」會議決議,自110年5月27日次日起繼續實施二年,後續工廠昇降設備銜接有內政部輔導管理措施辦理。
  4. 為使本基準方案得以順利銜接內政部之輔導計畫,以及避免廠商昇降設備無法取得相關證明造成營運困難,工業局於112年4月20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及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召開「研商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即將屆期之續處方式會議」,其中會議結論所提,有關昇降設備之使用許可,無論正式許可證、臨時許可證或臨時使用證明期效期皆滿一年,且不因內政部銜接之輔導計畫施行而失效;彰化縣政府針對112年5月27日前廠商提出申請之審查原則,關於「既有工廠昇降設備定期臨時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將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有限期限不得逾申請人依本方案投保之保險有限日期。
    2. 有限期限自檢查通過日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