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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1份 公告資訊
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1份

旨揭指引係疫情指揮中心為協助各上級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妥適執行監督所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防疫個資作業而訂定,相關規定摘述如下:

  • 第3條:各持有防疫個資之機關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落實辦理相關義務,並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 第4條:主管機關應規劃稽核作業,得指定所屬單位負責執行稽核作業,或併現行稽核作業辦理,稽核重點應包括蒐集告知義務、個資保存期限(實聯制資料僅可保存28天)、安全防護作業(防止竊取、洩漏等)及銷毀佐證。
  • 第5條:各持有個資之機關每年辦理稽核作業,並製作相關稽核報告,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及所管機關辦理及改善情形,疫情指揮中心每年得抽查相關稽查作業。

「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baeTOcSfYE3HERIRrLOLDQ)